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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总支部建设,使党总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各党总支部是校党委领导下的二级基层党组织,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党总支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保证和监督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党总支部的设置和委员会的产生

第三条 党总支部的设置由学校党委批准,一般以学院为单位设置,学校党政机关、直属单位、科技产业、后勤等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联合设置。

第四条 单位党组织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成立党总支部,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二级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不受单位党员数量的限制。

第五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并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由所在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校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选举结束后报校党委批准。学校党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总支部负责人,亦可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任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原则组成。注意推选那些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廉洁奉公的党员担任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有3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 党总支部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统战委员、保密保卫委员等。如委员较少,1名委员可兼管多名委员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兼)职组织干事1人,也可配备兼职组织员。

第八条 书记应由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受党员和群众拥护的党员担任。可专职亦可兼职。兼职书记或副书记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党务工作。

第九条 党总支部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和提前,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在任期内如有委员出缺,应及时补选。

第三章 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教育和帮助本单位党员和职工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为目标,以改革和完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方式,增强工作实效为抓手,着眼于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根本问题,着眼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通过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切实把学校的中心任务落实到基层各项工作中,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支持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努力加强自身及所辖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建设,做到组织健全,设置合理,各项制度配套落实。领导和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创新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方式,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全面领导并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充分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加强文化建设,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与同级行政领导一起,牵头或协助做好本单位科、处级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在调动、出国(境)、晋升、奖惩、毕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6.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努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要做好培养教育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衔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教育和早培养。各学院党总支部要及时接转和审核新生入党积极分子入学前所在单位的有关材料,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避免入党积极分子的流失。要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吸收表现突出的申请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者,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坚持把本科生“支部建在班上”,努力实现本科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工作格局。积极探索与专业方向、学科团队等相对应建立研究生党支部的新方式,实现党建工作与研究生学习、科研工作的有机结合。凡是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行政、教学、科研单位,都要单独设置党支部,尽量减少跨单位、跨部门设置党支部。加大发展优秀人才入党的工作力度,积极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大学生和青年教师特别是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入党,改善和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把各类优秀人才凝聚到党和国家的事业中来。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思想教育,及时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7.对各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的决议,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1个半月之内讨论,上报校党委审批。

8.严格党员管理,在党内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做好2年1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重视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9.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积极主动关心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力所能及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部还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教育党员、群众完成好本职工作,鼓励和支持群众刻苦钻研业务,勇攀科技高峰,保证和促进本单位教学、科研上水平。领导本单位的学生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后勤、科技产业部门的党总支部还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党总支部书记主要职责

1.在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2.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负责召集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按时向总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所属各党支部的工作,并检查其计划、决议和上级决定的执行情况。

4.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掌握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5.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经常与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6.负责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协调。

7.搞好总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抓好学习,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增强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团结,带领“一班人”不断增强“争先创优”的意识。

第十四条 党总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所在单位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所在单位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书记外出时指定一名副书记主持党总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总支部副书记具体职责是:

1.根据校党委和本单位党总支部的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科学发展观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

3.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的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汇报。

4.配合学校党委组织部,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不断壮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积极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5.指导各单位团委(团总支)、学生会、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6.组织学生开展班风、学风、校风建设,争创先进班集体,争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活动。

7.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教育工作,按照学校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毕业生离校、就业工作。

8.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了解和研究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和组织实施工作意见。

9.没有直接管理学生工作任务的党总支部所设的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完成所分管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党总支部其他成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所辖党支部状况,提出组织生活安排、党支部划分和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和开展各项活动,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和党课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定期向校党委组织部进行汇报。

3.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各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负责组织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组织新党员的继续教育培养。

4.负责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书工作,收缴党费,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抓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协助办理出国人员政审。

5.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认真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党章、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2.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协助书记抓好党性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和党员读物。

4.加强与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5.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大力宣传、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三)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1.组织党员学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了解、掌握和监督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纪国法等方面情况。

2.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3.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4.保障党员个人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

(四)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他们热情关心、严格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2.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搞好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党员、群众进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教育。

2.经常与本单位的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统战部门做好有关统战工作。

(六)保密保卫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搞好法制教育和保密、保卫、安全教育。

2.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党总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有效形成院(系)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班子成员及党政领导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努力营造一个宽松、和谐、向上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总支部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努力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氛围,以党内和谐促进校园和谐。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需由集体讨论决定。开会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开会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提倡“群言堂”,反对“一言堂”。如有不同的意见,不要匆忙作出决定,应当通过学习和充分讨论,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党务公开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制度和形式,增加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十九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根据教育部党组和北京市委的有关规定,成立由所在单位党政处级干部为主的中心学习组(每学期集中学习4次)。学习可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主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精力研究、思考和弄清一些重大问题,不断提高理论、思想及政策水平,用以指导和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议制度。党总支部要定期组织召开4种会议。即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

1.党总支部委员会。主要围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研究讨论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的建设、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以及需要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工作。

2.支部书记会。主要布置、督促、检查支部工作,研究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教学、科研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3.党员大会。主要是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议、批示,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等。

4.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会前要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总支部及其成员(包括不是党总支部成员的处级干部)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委员会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廉政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向党员群众通报。委员会成员除参加党总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拓展党员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服务群众的内容,畅通群众意愿表达的渠道,努力构建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网络,努力解决群众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团结带领群众共同完成各项任务。推行党员服务群众承诺制,促使党员在服务群众中团结和凝聚群众。基层党员干部要深入群众,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坚持党组织、党员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和经济贫困大学生制度,让他们切实感受党组织的关心和温暖,激发他们努力工作和认真学习的热情。

第二十二条 廉政建设制度。党总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具体办法和廉政从政的规章制度,督促所属副处以上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按时和实事求是地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自己的收入情况和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督促检查制度。党总支部应坚持每学期督促、检查1次所辖党支部工作情况;督促检查1次本单位党风、党纪的执行情况,以增强党员党性和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第六章 党总支部与同级行政、民主党派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部应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的基础上,与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形成合力,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党总支部负责人要参与本单位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行政负责人,亦应积极支持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及时通报行政大事,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学院要保证党建工作的经费投入。要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要加强对二级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员专题教育网站、实践基地等阵地的建设,不断完善条件,优化手段。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部要主动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知名人士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认真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如原有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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